(2017)鲁108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荣成市大兴电机厂与荣成市旭安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成达纸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大兴电机厂,荣成市旭安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成达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132号原告:荣成市大兴电机厂。法定代表人:鞠世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系单位职工。被告:荣成市旭安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靖,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振男,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成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耀,董事长。原告荣成市大兴电机厂与被告荣成市旭安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成达纸业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荣成市大兴电机厂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大兴电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即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