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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美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美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美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85号。法定代表人:孟庆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海泰西路18号中南楼-205。法定代表人:彭海帆,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区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2号4-1501。法定代表人:王季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美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以下义务:向天津美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委托开证费、违约金460784.7元,案件受理费4106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68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存款47176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恩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营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