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跃民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跃民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跃民,男,195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籍贯河南省方城县,住方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跃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跃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方城县公安局杨楼派出所民警查获被告人孙跃民在方城县杨楼乡赵店村张沟南边其自家梨园地里种植罂粟,其所种植的罂粟大部分已结果,后民警将其种植的罂粟铲除,经清点共计1452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孙跃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孙跃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跃民的犯罪事实,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孙跃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人孙跃民非法种植罂粟145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跃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孙跃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跃民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