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执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刘万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24执3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住所地平阴县城翠屏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863529946K。诉讼代表人术洪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明祚,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万国,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申请执行刘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利息13129.85元,未执行标的为利息13129.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