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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振玉诉岳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玉,岳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459号原告:李振玉,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岳长忠,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玉诉被告岳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原告李振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李振玉负担。审 判 长  冯石亮审 判 员  麻梦琳人民陪审员  王其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