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振玉诉岳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玉,岳长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459号原告:李振玉,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岳长忠,男,汉族,1981年1月18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玉诉被告岳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原告李振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振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李振玉负担。审 判 长 冯石亮审 判 员 麻梦琳人民陪审员 王其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