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8625号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大石堡,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165xc。法定代表人:韦志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财,重庆市九龙坡区乡镇企业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张豪,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南铝铝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上官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小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