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梁宪春、张秋艳、张发、杨新华、朴清山、洪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梁宪春,张秋艳,张发,杨新华,朴清山,洪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0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晔,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梁宪春,男,1970年5月23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秋艳,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张发,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杨新华,女,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朴清山,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洪秋波,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与被告梁宪春、张秋艳、张发、杨新华、朴清山、洪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胜杰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苏凤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