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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军与昌吉安佳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军,昌吉安佳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郭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刘肖峰,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军与被执行人昌吉安佳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16)64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米一漫代理审判员  李孟坤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海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