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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7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徐以梅与黄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以梅,黄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517号原告徐以梅,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军、杨友弟,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杰,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新河镇春生村黄圩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洞庭湖路111号第21幢。负责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国辉,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徐以梅诉被告黄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以梅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以梅负担。审判员  彭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