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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德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6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轩,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8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轩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德轩在本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号“网鱼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睡着之际,将吴放置在脚旁的黑色双肩包一个(内有价值人民币889元的小米牌红米手机一部及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公交卡一张、现金人民币170元的黑色钱包一只)窃走。张德轩将双肩包丢弃在网吧厕所后携所窃手机和钱包逃逸。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张德轩在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门口被公安民警押解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前科资料,被告人张德轩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轩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德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德轩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