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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翟某与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周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953号原告:翟某,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周某,女,1996年6月1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翟某与被告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翟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