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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笑、余某等与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笑,余某,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813号原告:陈笑,女,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余某,女,200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慧清,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法定代表人:刘万林,村民主任。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法定代表人:邵晓月,社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剑波,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利,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笑、余某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陈笑、余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笑、余某撤回对被告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笑、余某共同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杨 丽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人民陪审员  余河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童旭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