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安富申请执行李先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富,李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周安富,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先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安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838.50元。被执行人李先华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