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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安富申请执行李先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安富,李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16号申请执行人:周安富,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先华,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安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838.50元。被执行人李先华现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4民终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