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守礼与葛庆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礼,葛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刘守礼,男,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葛庆伟,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刘守礼与葛庆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向申请人刘守礼进行了调查,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722民初516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