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与刘品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刘品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禚玉春,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化市。再审申请人:禚振海,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禚丽娜,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品亮,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通化市冶炼厂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深博,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与再审申请人刘品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查明,张惠敏于2017年2月28日死亡,其权利义务承继人为禚玉春、张景禄、林桂芹、禚振海、禚丽娜,禚振海、禚丽娜书面申请再审,张景禄、林桂芹书面放弃申请再审。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申请再审称,1.要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2.依法确认(2015)法临鉴字第9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四级伤残等级”鉴定意见虚假;3.���法对刘品亮伤残等级重新复核鉴定;4.依法确认刘品亮申请保全错误;5.原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数额错误。刘品亮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改判内容违法,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禚玉春提交2016年9月21日、2017年4月14日录像光碟,证明刘品亮能正常干重体力劳动,能推车。刘品亮质证认为,录像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明与伤残级别不符,证明途径不对,刘品亮是用全身的力量集中到一点推车,手不是一点不能动。本院经审查认为,1.一审法院依据刘品亮的申请委托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品亮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刘品亮此次外伤达1个四级、1个七级伤残。庭审期间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由于禚玉春对鉴定意���仍提出质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去函,要求鉴定机构对异议问题进行答复,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复函认为,刘品亮肌张力正常,不属于痉挛性瘫痪,其肌力测定适用于手法检测。禚玉春对此回函虽不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反驳鉴定意见,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故对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3.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认为刘品亮申请保全错误,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决禚玉春给付刘品亮伤残赔偿金260039.58元正确。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刘品亮一审时主张受雇于禚玉春进行劳务活动,其在从事“上房架子”工作时,应对存在的危险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但刘品亮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审判决其自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禚玉春、禚振海、禚丽娜、刘品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辉代理审判员 刘忠代理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