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淑清与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清,徐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55号原告:李淑清,女,195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华美胡同**号。被告:徐秀,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永富乡真理村*组。原告李淑清与被告徐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李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息500500.00元;2.要求被告在抵押物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7日,被告徐秀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淑清借款373000.00元,被告徐秀以其自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月利率3%,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前。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6年1月13日、2017年1月15日、2017年1月24日分别给付原告利息款20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余款拖欠至今,现原告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秀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淑清借款1000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李淑清借款160000.00元。二、原告李淑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805.00元,减半收取计4402.50元,原告李淑清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激光人民陪审员 杨 悦人民陪审员 李建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战如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