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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民终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杨林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杨林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民终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凉水村。法定代表人:周天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庭,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0日,云南省威信县人,住威信县。上诉人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林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560.00元,减半收取6280.00元,由上诉人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碧审判员 刘太永审判员 王宇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 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