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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4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084号原告:张某1,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2,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张某1、张某2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翟立发代理审判员  苗卫红人民陪审员  李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洪雁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