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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维晓与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晓,杨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晓,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杨海峰,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组,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海峰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维晓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因其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海峰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杨海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维晓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