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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富堆等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富堆,牛建军,崔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富堆,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牛建军,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被执行人崔会兵,男,1985年7月29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崔富堆、牛建军、崔会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崔富堆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被告牛建军、崔会兵与被告崔富堆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农商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法定义务。经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崔富堆、牛建军、崔会兵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票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牛建军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将其名下的10000元存款冻结。后本院又于2017年6月23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农商行也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对三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300000元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135837.23元共计435837.23元、诉讼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652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