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卢明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卢明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751号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吕庆会。被告:卢明举,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诉被告卢明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州市陵头镇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诉。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陈继征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武世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