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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杜大平与高世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大平,高世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杜大平,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被执行人:高世均,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执行人杜大平与被执行人高世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大平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世均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高世均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世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杜大平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高世均应向杜大平支付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未受偿。因申请执行人杜大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世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高世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杜大平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高世均应向杜大平支付支付借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未受偿。二、终结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