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4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新生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新生,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崔新生���男,汉族,1970年8月,河北省正定县人,住新城铺镇东平乐村。被执行人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总经理。崔新生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3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