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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温永健、刘铁峰申请戚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永健,刘铁峰,戚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温永健。申请执行人刘铁峰。被执行人戚影。本院在执行温永健、刘铁峰申请执行(2016)冀018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永健、刘铁峰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献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