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温永健、刘铁峰申请戚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永健,刘铁峰,戚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938号申请执行人温永健。申请执行人刘铁峰。被执行人戚影。本院在执行温永健、刘铁峰申请执行(2016)冀0183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温永健、刘铁峰于2017年6月22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183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献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