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桂英、沈朝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英,沈朝东,郑荣宽,王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陈桂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8月1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沈朝东,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郑荣宽,男,汉族,生于1966年9月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王小华,女,汉族,生于1970年6月2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桂英、沈朝东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川0703民初1513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荣宽、王小华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荣宽、王小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