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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明棋与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棋,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民初1775号原告:李明棋,男,1958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亨达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4155198F。法定代表人:王元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明棋与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明棋,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李明棋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支付从2017年3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重庆双薪建��安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1日,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经营所需,向原告李明棋借款1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约支付了2015年3月31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利息,之后未再还本付息。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是逾期利息应该按照年利率6%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31日,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李明棋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内容载明:“今借到李明棋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借款年利率20%,按年度结清利息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借款期限壹年(2015年3月31日-2016年3月31日)。此据!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元碧,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借条出具后,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0%向原告李明棋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30日止,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告李明棋在庭审中举示的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原告李明棋与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可视为对借条内容及借款事实的认可。关于借款本金,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现借款期限已过,原告李明棋请求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借款后,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20%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30日,现原告李明棋请求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为标准支付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棋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为标准,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李明棋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本院出具的上诉费交纳通知书或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提出缓交申请未被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满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徐中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