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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立军与孙雅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军,孙雅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87号原告:于立军,女,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雅玲,女,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军与被告孙雅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雅玲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