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立军与孙雅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军,孙雅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787号原告:于立军,女,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孙雅玲,女,汉族,1958年5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军与被告孙雅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雅玲准确的送达地址及相关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立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隋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