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哲与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92号原告:张哲,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八条2号调料大市场6栋31号。法定代表人:温颖。张哲与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哲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