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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哲与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292号原告:张哲,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东八条2号调料大市场6栋31号。法定代表人:温颖。张哲与长春金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哲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哲负担。审判员 徐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