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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姚辉与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辉,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916号申请执行人姚辉,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地代表人包月春。关于申请执行人姚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6】983-99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0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评估及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越智恒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经拍卖所得拍卖款项共计人民币47000元。本院依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分配,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姚辉获得拍卖分配款项人民币1746元。另,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可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未实现债权部分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院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307执2916号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泽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