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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育辉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辉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育辉,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公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育辉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浩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育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6年12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黄育辉驾驶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粤东贸易广场附近,看见被害人林某独自驾驶1辆摩托车,车踏板处放有1个黑色手提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028元的华为荣耀6X手机1部及人民币200元)时,黄育辉便驾车靠近林某,伸手抢走其手提包后逃离现场。二、2017年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黄育辉驾驶摩托车来到揭阳市榕城区东兴街道办事处仁港村道时,看见被害人王某驾驶1辆摩托车,车头挂着1个手提包(内有价值人民币450元的iphone5手机1部及人民币900元)时,黄育辉便驾车靠近王某,伸手将其手提包抢走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抢iphone5手机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育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王某的陈述,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证实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育辉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育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育辉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育辉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黄育辉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育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珠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