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建国与蓟州区尤古庄镇勤奋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蓟州区尤古庄镇勤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6706号原告:杨建国,男,1985年6月21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保,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蓟州区尤古庄镇勤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占军,村主任。原告杨建国与被告蓟州区尤古庄镇勤奋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杨建国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建国负担。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