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恭敬与陈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恭敬,陈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285号原告:侯恭敬,男,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陈春林,男,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负责人:于亮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恭敬诉被告陈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恭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恭敬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恭敬撤回对被告陈春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恭敬负担。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