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高树雄与被告张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雄,张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2505号原告:高树雄,男,汉族,住靖边县。委托代理人:高永泽,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张永涛,男,汉族,住靖边县。原告高树雄与被告张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与2017年5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永泽、被告张永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被告张永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永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3年1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已付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被告张永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由谢风雷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张永涛仅向原告清偿了5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拒不清偿。被告张永涛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已经将欠款全部还清,下欠20000元利息未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被告张永涛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0‰。后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原告偿还了50000元,其中21000元为清偿利息,29000元为偿还借款本金。后被告张永涛又于2016年8月偿还了5000元利息,下欠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双方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永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且所约定的借款利率未超出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最高保护范围,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清偿的部分,依法应予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永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树雄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进行计算,从2014年11月14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已付5000元利息在执行中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由被告张永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浩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