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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俎瑞平、杨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俎瑞平,杨宏,区国恒,陈保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俎瑞平,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国恒,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陈保锋,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上诉人俎瑞平因与被上诉人杨宏、区国恒及原审被告陈保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648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俎瑞平上诉称:本案争议标的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标的并非系给付货币,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各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款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两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均可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两被上诉人选择向被上诉人区国恒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