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05号原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胜利南街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7237P。法定代表人:武庆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79558854D。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快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