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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广州艾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黄立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艾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畅,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艾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816号A2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立畅,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广州艾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立畅、原审被告杭州阿某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艾仕公司上诉称:其系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涉案网店的经营者,其公司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本案依法应移送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阿某巴巴公司仅为其公司提供展示平台,对被诉侵权产品并不知情,且现涉案网店与被诉侵权产品信息均已不复存在,故阿某巴巴公司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原审法院系超期作出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存在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黄立畅将阿某巴巴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之一,并对之提出了明确的诉请,原审法院作为阿某巴巴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信息是否已删除,黄立畅针对阿某巴巴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则有待实体审查。现原审法院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了原审裁定,并不违反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艾仕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王亦非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