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头啖汤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头啖汤酒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340号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7号一座八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HX32XH。法定代表人:郭泳洪。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199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头啖汤酒楼,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北侧、桂澜路西侧(桂城72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9963942L。负责人:谭铭灿。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头啖汤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头啖汤酒楼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头啖汤酒楼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广东依味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容焕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韵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