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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洪国、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国,刘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国,男,1955年9月1日生,汉族,住盐山县。被执行人:刘金刚,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张洪国与刘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金刚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刘金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君默审判员  范 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