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5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邱玲与与刘应良、李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玲,刘应良,李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5执239号申请人:邱玲,女,1978年9月26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人,住镇沅县人民路**号*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8********。被执行人:刘应良,男,1986年5月5日生,拉祜族,云南省镇沅县人,住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村民委员会栏门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6********。被执行人:李源,女,1988年2月19日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县人,住镇沅县恩乐镇民江村民委员会栏门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88********。申请人邱玲与被执行人刘应良、李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5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刘应良、李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邱玲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8000.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应良、李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现暂无金钱给付能力。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刘应良、李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林权、土地使用权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应良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云JG13**的长安牌(K39)车一辆、车牌号为云JL57**的北京牌(K32)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源名下登记有摩托车两辆,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营着一片茶园。本院将查到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邱玲,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名下的北京牌汽车已经卖给其他人,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其认可查到的财产情况,但希望先不处理查到的财产,因双方还有其他债务纠纷,需要双方私下协商处理,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88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朱图林审判员 刘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