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卫与被执行人张元文、祁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张元文,祁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卫,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元文,男,蒙古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祁明贤,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与被执行人张元文、祁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青0105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张元文、祁明贤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卫借款200000元、利息50000元,共计2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66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元文将位于西宁市城北区祁连路44号楼1单元142室房屋一套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刘卫。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状况。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