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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特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小榄镇长高五金制品厂、黄福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小榄镇长高五金制品厂,黄福勤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特108号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长高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螺沙联岗路螺沙工业区*****幢之六。负责人:邓长高,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征鹏,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福勤,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长高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长高制品厂)与被申请人黄福勤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长高制品厂称:长高制品厂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为此,仲裁委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1月12日,仲裁委对本案恢复审理,但长高制品厂于2017年2月6日才签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黄福勤是否属于工伤的终审行政判决书[(2016)粤20行终392号],因此,仲裁委恢复审理本案时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尚未消除,显然程序错误。综上,长高制品厂请求依法撤销中劳人仲案字[2016]2027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黄福勤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5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2027号终局裁决:长高制品厂须于裁决生效后即支付黄福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9907元,驳回黄福勤的其余仲裁请求。本案仲裁审理期间,因长高制品厂不服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黄福勤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故仲裁委对案件中止审理。2017年1月3日,本院对长高制品厂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作出(2016)粤20行终392号终审判决。2017年1月12日,仲裁委对案件恢复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本院已于2017年1月3日对长高制品厂不服《认定工伤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案件中止审理的情形已消除,仲裁委于2017年1月12日对案件恢复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长高制品厂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中劳人仲案字[2016]2027号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条文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长高五金制品厂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小榄镇长高五金制品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梁艳凤代理审判员  卢俊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华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