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先菊与喻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先菊,喻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50号之一原告:林先菊,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龙里县。被告:喻晓飞,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龙里县。原告林先菊与被告喻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林先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先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先菊承担。审 判 长 吴贤梅人民陪审员 杜作佩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