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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0民初4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先菊与喻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先菊,喻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450号之一原告:林先菊,女,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龙里县。被告:喻晓飞,男,1986年6月5日生,汉族,住龙里县。原告林先菊与被告喻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林先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先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先菊承担。审 判 长  吴贤梅人民陪审员  杜作佩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