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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周平、刘世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周平,刘世虎,高勇,刘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5号。被执行人周平,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刘世虎(周平丈夫),市民。被执行人高勇,房县姚坪乡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刘欣荣,房县军店镇政府干部。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与周平、刘世虎、高勇、刘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平、刘世虎、高勇、刘欣荣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戢逢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