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嘉文与张金梅、高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嘉文,张金梅,高群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589号原告:罗嘉文.委托代理人:杨文亮.委托代理人:梁为聪.被告:张金梅.被告:高群峰.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嘉文诉被告张金梅、高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嘉文于2017年6月22日以其与被告张金梅、高群峰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由原告罗嘉文负担。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