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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嘉文与张金梅、高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嘉文,张金梅,高群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589号原告:罗嘉文.委托代理人:杨文亮.委托代理人:梁为聪.被告:张金梅.被告:高群峰.本院在受理原告罗嘉文诉被告张金梅、高群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嘉文于2017年6月22日以其与被告张金梅、高群峰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由原告罗嘉文负担。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惠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