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勐与林国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勐,林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王勐,男,1976年6月15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萍,吉林李春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国安,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勐与被执行人林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各项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