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林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王成,林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1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79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民主社区。被执行人王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被执行人林德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王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林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业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吴佩秋审判员 邹丽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进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