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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章瑞洪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瑞洪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刑初12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瑞洪,绰号老杨,男,1968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武夷山市,住武夷山市。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6年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瑞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9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瑞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章瑞洪驾驶闽07-×××××号大中型拖拉机由武夷山市上梅某经城东路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行经党校路时,碰撞被害人腾某,造成腾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武夷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章瑞洪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23时许,被告人章瑞洪在武夷山市立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1日,被告人章瑞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在诉讼过程中,武夷山市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根据审前调查的结论,可以对被告人章瑞洪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章瑞洪的户籍证明、“110”接警单、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行驶证、调解协议、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曹牵玉、衷鑫敏、路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章瑞洪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检验鉴定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章瑞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瑞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瑞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章瑞洪的犯罪情节、性质、悔罪表现等情形,同时结合武夷山市司法局出具的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瑞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