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庞大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桂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庞大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张桂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344号原告承德市庞大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大石庙镇太平庄村二化厂东南,组织机构代码66222694-9。法定代表人刘润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文红,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桂海,山东凯马汽车承德总代理。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市庞大物流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桂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日,原告竞得位于承德市太平庄庞大物流东侧编号为【2010】39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3年3月27日依法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被告自2012年5月至今一直非法占用原告的部分土地,政府各部门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拒不退出该土地并拆除地上附着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桂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退还其非法占用原告的土地并拆除地上附着物;赔偿因非法占用原告土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621669.5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6.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