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胡奶庆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奶庆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02刑初1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奶庆,男,1951年4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文盲,经商,住宁德市蕉城区,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蕉检生态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奶庆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婉、江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奶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奶庆为修缮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某山场自有一片林木砍伐,取材后部分运往宁德市蕉城区华镜村墓里自然村,另有8立方米原木出售给胡某1,得款人民币5200元(币种,下同),其余的林木遗留在采伐现场。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上述被滥伐的山场面积为14.6亩,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54.4351立方米,林种为国家级生态林和一般用材林。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胡奶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奶庆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奶庆为修缮其位于宁德市蕉城区的老房屋,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位于宁德市蕉城区某山场自有的一片林木,林木砍伐取材后部分运往宁德市蕉城区华镜村墓里自然村,并加工成松木方料和杉木板堆放在其新建的房屋内,另有8立方米原木出售给胡某1,得款5200元。其余的林木遗留在采伐现场。经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滥伐的山场面积为14.6亩,其中生态林面积2.7亩,被滥伐林木立木蓄积54.4351立方米,林种为国家级生态林和一般用材林。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胡奶庆主动向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5200元。2017年1月5日,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胡奶庆处扣押滥伐的林木35.381立方米。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胡奶庆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1.4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奶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2、胡某3、胡某4、阮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福建华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德市公安局蕉城森林分局情况说明及银行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胡奶庆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奶庆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胡奶庆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奶庆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亦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奶庆具有悔罪表现,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基本具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奶庆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奶庆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林木35.381立方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霖人民陪审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许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芬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