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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正泉、曾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彭正泉,曾春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191号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山街176号,组织机构代码:78910581-0。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被告:彭正泉,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泰山路与嘉陵江路交汇处艺墅南岸9栋1-4-2,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811231757X。被告:曾春艳,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泰山路与嘉陵江路交汇处艺墅南岸9栋1-4-2,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41020506X。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正泉、曾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德阳市杰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琳 来源: